李明岳、黄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1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185号案件名称
李明岳、黄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明岳;黄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岳,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延一,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儿子。被执行人:黄红,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李明岳与被执行人黄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3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黄红应支付李明岳劳动报酬款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逾期,黄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明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黄红无有价证券、房产、银行存款。该案冻结被执行人人寿保险权益,申请人暂不申请扣划;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辽B×××××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李明岳,李明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红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启玉、新疆静春江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020号 下一篇 张虎斌、康瑞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2民初13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