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启玉、新疆静春江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0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4020号案件名称
罗启玉、新疆静春江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启玉;新疆静春江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4020号申请执行人:罗启玉,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静春江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本院在执行罗启玉与新疆静春江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特113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9653.8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9653.8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0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008号 下一篇 李明岳、黄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