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霞、蔡公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民终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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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民终2265号案件名称
李英霞、蔡公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英霞;蔡公德;荣成市伟筱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终2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霞,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男,住荣成市,由荣成市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公德,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审被告:荣成市伟筱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成山二村。法定代表人:张伟。上诉人李英霞因与被上诉人蔡公德及原审被告荣成市伟筱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英霞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英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郑华章审 判 员 于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伟书 记 员 姚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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