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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恒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83执恢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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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执恢794号
  • 案件名称

    赵国恒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国恒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83执恢794号被执行人:赵国恒,男,197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本院在执行赵国恒罚金一案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世超审判员  陈迎超审判员  梁 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苇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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