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源春、陈大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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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324号案件名称
黄源春、陈大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源春;陈大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黄源春,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陈大红,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黄源春(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大红(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制作的(2020)湘0528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6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日、9月3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合计有在先案件执行中冻结的银行存款30000多元,名下登记有一辆在先案件执行中查封的骐铃牌汽车(一直未找到该车下落),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县有一套在先执行案件查封的单位集资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县管理部查询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在先执行案件冻结的住房公积金存款34638.35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大红系新宁县中医院职工,月工资、奖金等收入约3500元。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有3件案件正在执行,均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6月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申请执行人黄源春认为到期需续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在先执行案件于2021年3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陈大红位于本县金石镇东风街53号,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申请执行人黄源春认为到期需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查封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最高额轮侯冻结被执行人陈大红在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不超过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申请执行人黄源春认为到期需续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大红位于本县,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的房屋,该房屋经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第二次公开拍卖流拍价309562元。被执行人陈大红的前述房屋经两次公开拍卖流拍后,本院依法征询申请执行人黄源春是否接受该流拍房屋抵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黄源春明确表示不接受被执行人陈大红的前述房屋抵债。本院在先执行案件于2021年4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大红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湘E×××××的骐铃牌车辆一台(未发现该车下落),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申请执行人黄源春认为到期需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查封的书面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7日划拨被执行人陈大红银行存款合计35,176元,除去被执行人陈大红应承担的执行费425元,剩余34,751元在申请执行人黄源春与另案申请执行人之间进行分配,其中黄源春分得17,376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陈大红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有价值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其因不接受被执行人陈大红的房屋抵债,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找到该车下落,冻结被执行人陈大红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目前不符合提取条件,冻结被执行人陈大红在新宁县中医医院的工资收入需长期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黄源春释明被执行人陈大红在明年2月份到退休年龄,其可以在其他案件扣划被执行人陈大红的银行存款或提取陈大红住房公积金存款时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源春,因其不接受被执行人陈大红的流拍房屋抵债,冻结被执行人陈大红的工资收入需长期执行,所以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源春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唐小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万 卷书 记 员 曾 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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