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键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391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3913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键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键;王珊珊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3913号之一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王键,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海原县。被告王珊珊,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海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键、王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键、王珊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周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才华姣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高庆东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157号 下一篇 谢勇、王志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03执恢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