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键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391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39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键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键;王珊珊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3913号之一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王键,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海原县。被告王珊珊,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海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键、王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键、王珊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周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才华姣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