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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高庆东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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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157号
  •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高庆东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高庆东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15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10号。负责人:杨龙泽,系该分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为、王小溪,均系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庆东,男,1977年8月20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高庆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辽0202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22日、2021年9月23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人民银行开户情况;于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23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公积金、工商、房产等信息。通过以上调查和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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