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永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查建光并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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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297号案件名称
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永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查建光并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永飞;查建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3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查建光,男。被执行人:杜永飞,男。被执行人: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保庆,系该公司总经理。查建光与杜永飞、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20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查建光与杜永飞、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除本案外还有(2021)陕0203执296号相同性质的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为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本案可予以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陕0203执297号案件的执行。二、(2021)陕0203执297号案件并入(2021)陕0203执29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廉 政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鲍 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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