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永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查建光并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2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297号
  • 案件名称

    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永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查建光并案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永飞;查建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3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查建光,男。被执行人:杜永飞,男。被执行人: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保庆,系该公司总经理。查建光与杜永飞、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20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查建光与杜永飞、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除本案外还有(2021)陕0203执296号相同性质的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为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本案可予以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陕0203执297号案件的执行。二、(2021)陕0203执297号案件并入(2021)陕0203执29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廉  政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鲍  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