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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谦问万答吧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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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72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谦问万答吧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谦问万答吧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张志伟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724号原告:上海谦问万答吧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凯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尹,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伟,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原告上海谦问万答吧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谦问万答吧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朝阳市双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双劳人裁字[2021]第35号裁决书,要求:确认原告不支付被告课时费4781.25元、不返还押金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同等优先。经查,张志伟从事的是网上教学工作,劳动地点在其居住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文博馨苑XXX号楼,故该处系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且,张志伟因劳动争议系向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现亦居住于双塔区。故本案由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体现司法为民,亦便于查明及认定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王芩菲法官助理 李丝丹书 记 员 李 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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