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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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1055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1055号原告:杨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峰,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峰,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运,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某返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5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购买了案外人刘新芹实际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西安市阎良区白云路中段南侧兴飞小区212幢4-6-西户房屋,2017年4月6日原告用该房屋抵押贷款80000元,并将该80000元给付被告徐某某,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已将该笔贷款偿还。2020年4月16日,案外人刘新芹以原告未付房款起诉至阎良法院,一审判决后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新芹坚称该80000元与其购房款无关,原告经中院调解,原告已给付刘新芹全部购房款。故原告遂起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收到原告80000元,属不当得利,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将该80000元返还。审理过程中,被告徐某某称该款其本人已收,但是系其本人与原告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故原告撤诉,另案再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其认为与被告间为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原告确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诉至法院。故本院认为,原告事实理由不明确,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晓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梁 勍书 记 员 赵 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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