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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挺路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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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100号
  • 案件名称

    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挺路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挺路
  • 案件缘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100号原告: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768号博雅文轩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孝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惠娟,女,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孙挺路,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挺路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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