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云与山东民利达印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04执731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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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04执731号之案件名称
周爱云与山东民利达印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潍坊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爱云;山东民利达印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04执731号之申请执行人周爱云,女,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山东民利达印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赭山南路3600号。法定代表人沙启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爱云与山东民利达印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04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内容:一、被告山东民利达印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周爱云借款3000000元,分三次付清:第一笔本金1000000元和2018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300000元(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本金1000000元和2019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300000元(以30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笔本金1000000元和2022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以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998元由被告吴明方承担。二、若上列第一项的款项逾期支付,原告周爱云有权要求被告山东民利达印铁被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欠款本金并且支付履行利息(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600,减半收取1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00元,由被告山东民利达印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9日给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银、财产、人行等进行了全面查询,通过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一宗,该查封设备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9)鲁0704民初2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下继续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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