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宋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1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138号案件名称
王某1、宋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某1;宋某;杨某;王某2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138号原告:王某1,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某,男,汉族,1990年12月13日出生,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某2,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王某1诉被告宋某、杨某、王某2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以继续收集遗产人财产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杨某、王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杨某、王某2的起诉是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宋某、杨某、王某2的起诉。审判员 孙兆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懿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东生与北京普瑞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2民初33932号 下一篇 代莉莉、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