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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宋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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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138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宋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宋某;杨某;王某2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138号原告:王某1,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某,男,汉族,1990年12月13日出生,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某2,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王某1诉被告宋某、杨某、王某2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以继续收集遗产人财产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杨某、王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杨某、王某2的起诉是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宋某、杨某、王某2的起诉。审判员  孙兆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懿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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