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莉莉、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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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355号案件名称
代莉莉、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代莉莉;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355号申请执行人:代莉莉,女,住陕西省黄陵县。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宗庆,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代莉莉与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代莉莉返还购房款78182元,以78182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7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08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信息。对被执行人西安格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薛晓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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