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勇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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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826号案件名称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勇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勇飞;杨腊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平江县城关镇天岳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17070463P。法定代表人:谭继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婷,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勇飞,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杨腊春,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勇飞、杨腊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勇飞、杨腊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李勇飞、杨腊春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按照月利率8.7‰计算,从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05‰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责本案受理费1125元,申请执行费1386.88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李勇飞、杨腊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贺采安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目前未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发现位于湖南省平江县[权证号:湘(2020)平江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杨腊春名下,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进行查封,根据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前述不动产属于农村宅基地,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依据相关政策及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建议,不宜对该类房产进行处置,故本院暂无法进行处置发现车牌号为湘F×××××的北京现代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腊春名下,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李勇飞、杨腊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12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李勇飞、杨腊春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21)湘0626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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