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化银、杨春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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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127号案件名称
宋化银、杨春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化银;杨春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127号被执行人:宋化银,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被执行人:杨春霞,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化银、杨春霞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湘072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化银、杨春霞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宋化银、杨春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7月27日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8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0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4日向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0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3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9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宋化银、杨春霞户籍所在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宋化银、杨春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失信。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290659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1290659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耀如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忠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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