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刘某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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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349号案件名称
曹某、刘某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曹某;刘某;彭某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法定代理人:廖某,系申请人曹某之妻,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某某所律师,一般授权。被执行人:刘某,男,199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彭某,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彭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曹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彭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执行内网3次线上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彭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保险理财产品、工商登记、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彭某有能够顺利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彭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信息、公积金缴纳等信息,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彭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事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当面告知了申请人曹某,且申请人曹某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刘某、彭某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彭某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云鹤审 判 员 白伟军审 判 员 尹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朱志军书 记 员 张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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