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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成兵、李文碧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保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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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保431号
  • 案件名称

    聂成兵、李文碧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聂成兵;李文碧;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81执保431号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成兵、李文碧:申请人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聂成兵、李文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581民初4657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聂成兵、李文碧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在325078.56元内予以保全。未足额保全。(实际保全:6595.88元)本案现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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