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4执3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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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4执357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某1;张某2;薛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4执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58年4月25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万安坪村人。被执行人:张某2,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万安坪村人。被执行人:薛某,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万安坪村人。本院执行的张某1与张某2、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送达被执行人张某2、薛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手续。经调查、查控被执行人张某2、薛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1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某2、薛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卫平审判员 秦小军审判员 郭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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