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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学虎、陈学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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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859号
  • 案件名称

    谢学虎、陈学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谢学虎;陈学青;苏成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4859号 原告:苏成斌,男,生于1959年2月6日,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谢学虎,男,生于1964年7月1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陈学青,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    原告苏成斌与被告谢学虎、陈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谢学虎、陈学青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谢学虎、陈学青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谢学虎、陈学青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成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燕婷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利伟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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