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学虎、陈学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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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859号案件名称
谢学虎、陈学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谢学虎;陈学青;苏成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4859号 原告:苏成斌,男,生于1959年2月6日,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谢学虎,男,生于1964年7月1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陈学青,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 原告苏成斌与被告谢学虎、陈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谢学虎、陈学青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谢学虎、陈学青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谢学虎、陈学青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成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燕婷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利伟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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