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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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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56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赖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567号原告:湖南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阳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湖南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霆霆书 记 员  文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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