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5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567号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赖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567号原告:湖南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阳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湖南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霆霆书 记 员 文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