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2民初2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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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2民初2690号案件名称
祁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祁某;陈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2民初2690号原告:祁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退休教师,住民乐县。 被告: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原告祁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15日原告祁某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祁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克文二Ο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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