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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2民初2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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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2民初2690号
  • 案件名称

    祁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民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祁某;陈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2民初2690号原告:祁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退休教师,住民乐县。        被告: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原告祁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15日原告祁某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祁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克文二Ο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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