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丰钦、邓新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3执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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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3执1023号案件名称
雷丰钦、邓新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雷丰钦;邓新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3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雷丰钦,男,汉族,1963年10月28生,住新安县。被执行人:邓新池,男,汉族,1980年06月30生,住新安县。本院在执行雷丰钦与邓新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豫032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新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雷丰钦借款本金1500元及违约金(以1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9年8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因被执行人邓新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邓新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邓新池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6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邓新池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邓新池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5日再次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新池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邓新池名下无不动产。3、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邓新池名下无证券。4、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邓新池名下无车辆。5、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邓新池名下的保险,经调查无法处置。三、2021年7月2日到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邓新池名下的房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邓新池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7月2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邓新池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邓新池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五、2021年7月6日到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邓新池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邓新池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六、2021年9月23日我局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邓新池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七、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邓新池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邓新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邓新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件债权尚有1525元及相应利息未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新池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邓新池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红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高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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