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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龙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石桥市群森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保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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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保856号
  •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龙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石桥市群森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大石桥市龙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石桥市群森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保856号申请人大石桥市龙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MA0Y9BWX0R。法定代表人武雅楠,经理。委托代理人班新,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班亮亮,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石桥市群森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2843838XT。法定代表人李英,经理。原告大石桥市龙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群森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石桥市群森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资产,并已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大石桥市群森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1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资产。具体事项以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继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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