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5民初3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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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民初3346号案件名称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江;王少强;宋玉峰;宋金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5民初3346号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嵩县白云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4165793003。法定代表人:夏俊飞,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鹏,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民,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江,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王少强,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宋玉峰,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宋金明,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江、王少强、宋玉峰、宋金明(已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32元,减半收取计2766元,由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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