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金望、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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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132号案件名称
范金望、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范金望;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何学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132号申请执行人范金望,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社区特立路128号。法定代表人何学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学东,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范金望与被执行人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何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5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8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范金望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何学东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查。2021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21)湘012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对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金岸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被执行人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能处置,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只能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4132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敏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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