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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望、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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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132号
  • 案件名称

    范金望、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范金望;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何学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132号申请执行人范金望,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社区特立路128号。法定代表人何学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学东,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范金望与被执行人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何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5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8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范金望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何学东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查。2021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21)湘012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对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金岸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被执行人湖南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能处置,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只能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4132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敏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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