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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磊、焦志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3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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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627号
  • 案件名称

    陈长磊、焦志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长磊;焦志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3627号申请执行人:陈长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山东世纪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焦志勇。申请执行人陈长磊与被执行人焦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6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焦志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长磊货款6000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长磊与被执行人焦志勇于2021年8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计欠申请人6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800元,直至欠款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按原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未付款项,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102执362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秋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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