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东向、李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2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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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214号之一案件名称
覃东向、李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覃东向;李生;韦文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东向,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李生,男,1986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宜州市。被执行人:韦文英,女,1987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宜州市。申请执行人覃东向与被执行人李生、韦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9)桂022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生、韦文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生、韦文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生名下登记有号牌为桂M×××××延龙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被执行人韦文英名下登记有号牌为桂M×××××东风日产牌普通客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续封)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韦文英名下登记有号牌为桂M×××××东风日产牌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李生名下登记有号牌为桂M×××××延龙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丽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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