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4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479号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某;张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479号原告刘某,女,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张某,男,194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乔 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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