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军庆、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92执恢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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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恢130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军庆、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军庆、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92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军庆、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辽029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军庆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52667.16元(含案件受理费3841元),并负担执行费219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结案申请,此案即执行完毕。承办人:刘文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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