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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江红、陈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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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8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聂江红、陈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聂江红;陈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聂江红,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陈山,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聂江红与被执行人陈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119.77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50119.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87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伟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王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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