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江红、陈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7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871号之一案件名称
聂江红、陈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聂江红;陈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聂江红,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陈山,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聂江红与被执行人陈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119.77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50119.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87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伟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王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路新、路红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恢435号 下一篇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6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