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6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671号
  • 案件名称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671号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上云桥镇高岭村。法定代表人:李亦风,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帅,男,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洁书 记 员 贺会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