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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辽1103民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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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民催3号
  • 案件名称

    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催告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103民催3号申请人: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法定代表人:汪连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兵,男,盘锦市兴隆台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四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5055461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90.00元,由申请人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维明审判员  苏 畅审判员  高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荀瑶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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