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辽1103民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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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民催3号案件名称
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催告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103民催3号申请人: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法定代表人:汪连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兵,男,盘锦市兴隆台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四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5055461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90.00元,由申请人临清市聚本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维明审判员 苏 畅审判员 高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荀瑶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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