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与吉林省尚品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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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2854号案件名称
王岩与吉林省尚品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岩;吉林省尚品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854号原告:王岩,女,1984年8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尚品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诉被告吉林省尚品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王岩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敬娜审判员 郎萍审判员 赵航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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