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庆利、武冈市心相邻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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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149号案件名称
林庆利、武冈市心相邻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林庆利;武冈市心相邻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吕谷怀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149号原告:林庆利,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告:武冈市心相邻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庆丰路9栋。法定代表人:吕谷怀。被告:吕谷怀,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原告林庆利与被告武冈市心相邻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吕谷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林庆利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庆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迪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屈叶乐代理书记员 龚 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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