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秀林、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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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042号案件名称
罗秀林、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罗秀林;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佳自得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042号原告:罗秀林,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博泰大厦D栋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5034224B。法定代表人:李当明,系公司董事长。被告:贵州佳自得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22073720J。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原告罗秀林与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贵州佳自得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罗秀林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秀林以“被告已返还燃气材料费及水表材料费”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秀林负担。审判员 潘兴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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