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崖窑村民委员会、史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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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452号案件名称
张家崖窑村民委员会、史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家崖窑村民委员会;史志强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452号 原告:史志强,男,196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子长市。被告:张家崖窑村民委员会地址:子长市法定代表人:李金祥原告史志强诉被告张家崖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史志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志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史志强承担。 审 判 员 张 永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君 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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