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于美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5民初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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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5民初1815号案件名称
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于美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于美冉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5民初1815号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五条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庆,董事长。被告:于美冉,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美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魏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魏柏松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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