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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于美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5民初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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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5民初1815号
  • 案件名称

    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于美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于美冉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5民初1815号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五条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庆,董事长。被告:于美冉,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美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魏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魏柏松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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