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异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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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执异96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74执异9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高迎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捷,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董事长。被执行人: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旭,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公司”)与被执行人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移协议》《债权转移告知函》《公证书》《确认函》等证据。本院查明,2019年9月23日,东证公司依据(2019)京方圆执字第0030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以(2019)沪74执481号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2021年2月5日,东证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债权转移协议》,约定东证公司将(2019)沪74执481号案项下东证融汇明珠54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对科瑞公司享有的全部未清偿的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民生银行。2021年3月16日,东证公司向科瑞公司邮寄了《债权转移告知函》,就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科瑞公司,并由上海市浦东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东证公司向本院出具《确认函》,确认涉案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表示对将(2019)沪74执48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民生银行无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民生银行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故其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2019)沪74执481号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沈竹莺审判员 姚竞燕审判员 施文璋书记员 徐佳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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