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彭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执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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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执664号案件名称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彭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彭松;侯怀珍;王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南环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丁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东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丁彭松,男,汉族,1990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侯怀珍,男,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王娈,女,汉族,1959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关于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彭松、侯怀珍、王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8)驻仲裁字第688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丁彭松、侯怀珍、王娈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彭松、侯怀珍、王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刘 战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花伟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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