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连帮、佟双英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7民初5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民初580号案件名称
徐连帮、佟双英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连帮;佟双英;蔡玉锁;邵关玉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7民初580号原告:徐连帮,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佟双英(与原告徐连帮系夫妻关系),女,1979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蔡玉锁,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邵关玉,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徐连帮、佟双英与被告蔡玉锁、邵关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徐连帮、佟双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连帮、佟双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2-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连帮、佟双英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连帮、佟双英负担。审判员 金 娜 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澈力木格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东辉与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3586号 下一篇 广州市广润爱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08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