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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辉与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3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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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586号
  • 案件名称

    杨东辉与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东辉;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3586号原告:杨东辉,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公主大街3588号。        法定代表人:孙本军,系经理。        原告杨东辉与被告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东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3月至2000年12月间存在劳动关系。2.协调被告依法为原告缴纳1997年3月至2000年12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7年3月与被告约定入职工作,有工资表和劳动合同为证。被告于1997年3月至2000年12月未给原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现因原告将要办理退休手续,要求被告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被告对原告在单位工作认为是临时的劳务用工关系,不认为是劳动关系。被告对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了解的。原告向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属于处理范围,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自1997年3月至2000年2月与被告在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未到庭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1990年11月26日成立。杨东辉通过招聘形式于1997年3月入职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12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每月给杨东辉发放工资。杨东辉于2021年7月2日要求与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向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公劳人仲字[2021]第19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资表、劳动合同书、公劳人仲字[2021]第199号不予受理通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1990年11月26日成立,杨东辉于1997年3月入职在在被告处淀粉车间辅助岗位工作至2014年12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能够证明杨东辉自1997年3月-2000年12月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自用人单位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用工之日起即1997年3月就与杨东辉建立了劳动关系,杨东辉主张确认与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自1997年3月起至2000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杨东辉1997年3月至2000年12月与被告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佟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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