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美玲偷越国边境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181刑初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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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刑初115号案件名称
宋美玲偷越国边境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美玲案件缘由
其他刑事犯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美玲,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朝鲜族,大学本科,广州市娱加娱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新民市XX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凤英,新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宋美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对被告人宋美玲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宋美玲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计兴东审 判 员 林述静人民陪审员 杨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 丹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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