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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美玲偷越国边境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181刑初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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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81刑初115号
  • 案件名称

    宋美玲偷越国边境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民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宋美玲
  • 案件缘由

    其他刑事犯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美玲,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朝鲜族,大学本科,广州市娱加娱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新民市XX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凤英,新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宋美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对被告人宋美玲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宋美玲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计兴东审 判 员  林述静人民陪审员  杨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 丹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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