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西尖措、桑杰扎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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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321民初1127号案件名称
扎西尖措、桑杰扎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同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扎西尖措;桑杰扎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1127号原告:扎西尖措,住同仁市。 被告:桑杰扎西,住同仁市。 原告扎西尖措与被告桑杰扎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扎西尖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现原告扎西尖措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扎西尖措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计387.50元,由扎西尖措负担。 审判员 吉毛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苑娜书记员 刘延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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