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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西尖措、桑杰扎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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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321民初1127号
  • 案件名称

    扎西尖措、桑杰扎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同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扎西尖措;桑杰扎西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1127号原告:扎西尖措,住同仁市。        被告:桑杰扎西,住同仁市。        原告扎西尖措与被告桑杰扎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扎西尖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现原告扎西尖措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扎西尖措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计387.50元,由扎西尖措负担。        审判员    吉毛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苑娜书记员    刘延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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