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114刑初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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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刑初193号案件名称
黄佳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黄佳豪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阎 良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4刑初193号 起诉书文号阎良检刑诉[2021]148号立案时间2021年9月9日适用程序速裁是否公开是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基本情况姓 名黄佳豪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99年2月8日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家庭住址西安市阎良区强制措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1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西安市阎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法律帮助律师张志娇,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事实2021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黄佳豪驾车行驶至阎良区关山镇关山中学西侧丁字路口时,因关山中学学生开学车辆较多导致该路段前行道路被堵,黄佳豪遂倒车避让对向 来车,此时被害人冯某某骑电动二轮车行至黄佳豪车辆后方,冯某某见前车后倒,便骑自行车后倒,因驾驶不慎冯某某摔倒,后冯某某起身找黄佳豪理论,继而二人发生口角,后冯某某挥手向黄佳豪后脑部先打了一拳,黄佳豪遂还击向冯某某左侧脸部打了一拳,致冯某某受伤倒地,后黄佳豪又在冯某某后背及胸口各踢了一脚,随即二人被周围群众拉开,冯某某报警,黄佳豪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司法鉴定,冯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黄佳豪家属已赔偿冯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指控罪名故意伤害罪量刑建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佳豪具有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过错、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佳豪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佳豪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主文被告人黄佳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阮建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凌霄书 记 员 张皓洁2021011419320211482021991999282021616820219920212271421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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