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冬贵、曾令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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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匡冬贵、曾令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匡冬贵;曾令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匡冬贵,女,1970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曾令雄,男,1971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匡冬贵与曾令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令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令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的存款30,000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银行账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慧成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太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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