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6执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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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637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6执637号李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1)陕1026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2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元。本院于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在限期内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多次催要,被执行人王某某陆续履行了1285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12759元,剩余91元扣交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院(2021)陕1026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6执6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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