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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平、广州遥工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5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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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901号
  • 案件名称

    颜平、广州遥工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颜平;广州遥工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5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平,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剑良,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遥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祥圃街1号之一610室。法定代表人:李伟强。上诉人颜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遥工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遥工贸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平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颜平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遥工贸易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1、在一审过程中颜平已举证证明颜平因在网络投资平台进行投资理财,颜平按照网络平台的指引进行操作,向遥工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金额为5万元,一审法院对颜平转账的原因未作任何调查,对颜平提供的转账聊天证据也未作任何评判,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颜平在投资理财过程中,由投资平台提供了遥工贸易公司的账户收款,至于遥工贸易公司与投资平台是何种关系、所收款项的去向,其应该承担举证责任。颜平将投资资金转入遥工贸易公司账户一段时间后,因投资平台无法再次登入,颜平所提供的证据已能反映案件的事实,已经证明遥工贸易公司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而一审法院在遥工贸易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要求颜平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对颜平有失公平。2、颜平已经举证转账事实和转账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遥工贸易公司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使用颜平的款项,其应举证证明使用颜平的款项具有合法依据。颜平在奥美平台投资,无任何书面合同,只是在该平台注册,根据平台客服人员的指导进行操作,在发生争议后,颜平也无法再登入该平台,该平台本身涉嫌违法经营,遥工贸易公司与该平台是否存在合作关系,颜平也无从了解,一审法院将该举证责任全部划归颜平,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三个构成要件为: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颜平因平台投资理财向遥工贸易公司账户转账,其获得不当利益完全符合上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所获得不当利益应予以返还。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颜平的全部诉讼请求。遥工贸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意见。颜平一审的诉讼请求:1.遥工贸易公司返还颜平转账款5万元;2.遥工贸易公司向颜平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遥工贸易公司负担。一审法院查明:颜平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2020年1月21日向户名为遥工贸易公司的36×××2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入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的情形。本案诉争的款项,颜平举证确实已经转账给遥工贸易公司。但是颜平只对“得利”部分进行举证,却未对“不当”进行举证。既然涉及理财,说明颜平、遥工贸易公司双方之间有其他基础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属于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其他约定的情形,颜平以遥工贸易公司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遥工贸易公司返还诉争款项,事实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遥工贸易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颜平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颜平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颜平提交了平台聊天截图,拟证明平台客服指引颜平需将投资资金存入遥工贸易公司账户。本院认为,颜平主张其在奥美平台进行理财,并提供了其向遥工贸易公司转入涉案款项的证据,即使该主张属实,亦只能认定遥工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系奥美平台运营者指定的收款账号。颜平系基于投资理财转款,并不属于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其他约定的情形。在未向奥美平台的运营者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颜平直接以遥工贸易公司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遥工贸易公司返还诉争款项,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颜平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颜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上诉人颜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敏审判员  乔营审判员  李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方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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