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周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22执18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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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执1800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周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枞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周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22执18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渡江北路金桂景观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MA2MRLDQ06。负责人:凌伟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磊,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与周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22执18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新辉审判员 刘 倩审判员 胡孝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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