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瑞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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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345号案件名称
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瑞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瑞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345号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92039412W。法定代表人:张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于,女,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孙瑞雪,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瑞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向被告孙瑞雪送达诉讼材料前,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主诉权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林书 记 员 孙玉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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